[高雄市國稅局] 其他所得應按實填報,切勿隨便申列不實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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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全年十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總金額,各類所得亦因法令規定不同,有些所得可以按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可是就算同一類別之「其他所得」中,因為收入來源多種,也不是一律都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適用。
一般扣免繳憑單上給付所得類別,例如薪資、利息、股利等,民眾大都能耳熟能詳,也知道如何將之填列申報,倒也不致發生錯誤,但是民眾可能有時會有非經常性發生的第十類「其他所得」,對於該類所得雖然所得稅法亦有「不屬於上列各類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之規定,可是民眾切莫以為法有明文,所以沒按照實際情形,隨便列報成本費用以圖降低所得額少繳些稅,或是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
國稅局審理99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這一類或類似的錯誤不在少數,民眾申報時既主張有成本費用,或該類所得明顯自無成本發生之可能,卻選擇適用減除成本費用的項目加以申報,經通知後又無法提示證明,自然無法以當初申報錯誤並非故意或不知法令規定來為托辭,按現行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過失仍要被處罰,另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之規定。
一般民眾要如何申報才不會錯誤?其實依照事實報繳稅就不會錯,切莫無中生有;對於不明瞭的地方,詢問主辦該事務的國稅局就對了。【#301】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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