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出售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主出售車輛,應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其使用牌照稅或有違章應處罰時,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一般民眾以為買賣車輛,只要簽了買賣同意書,在買方付款,賣方交車後,車輛買賣手續即算完成了。但車輛買賣的合約書係屬私人契約行為,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因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並未異動更新,所以仍會向原登記之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情形時,亦係以原登記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為保障自身權益,本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所有權轉讓時,一定要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果新車主拒不配合辦理時,原車主可提供相關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以免日後被追繳轉讓後的使用牌照稅及違章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