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工業用地已不符合要件者,應請申請改課,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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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您,原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者,其適用工業用地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未能符合工業用地之規定,請向本處或各分處申報。

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徵地價稅:1.工廠登記經工業主管機關註銷者。2.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3.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未主動申報改課者,本處將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