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持憑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先生去年購買一棟房屋,因買賣糾紛無法辦理過戶,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最近法院判決確定,由張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權,張先生欲辦理產權登記,向稅捐處詢問,其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處表示,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市稅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所以不具有契約性質,則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不須貼印花。但如果雙方經過調解,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因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實質上等於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