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法拍屋申報契稅按評定標準價格、拍定價格之較低者為申報契價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另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故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負繳納房屋稅義務;且買受人應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係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標購法拍屋請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否則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納稅義務人若仍有疑問,歡迎使用歡迎撥打稅易通客服專線(07)229336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