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6月12日水災受損車輛的牌照稅可減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次6月12日水災造成嚴重災情,市民車輛如因本次水災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如因災致無法使用,需報停或報廢,亦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稅捐機關會主動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災害受損,須進廠維修,可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或收據,向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減免災害當天至車輛修復完成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如果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已經繳納,該處將退還修復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該處表示,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水災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手續之車輛,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利用該處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也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各分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