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為維護6/12水災災區民眾權益,水災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稅務局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為因應本(101)年6月12日水災造成之嚴重災害,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本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之車輛,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汽、機車因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本次6月12日水災災情嚴重,考量災區民眾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1年12月31日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之車輛,該局將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以維護災區民眾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客服中心電話:2119611,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