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土地再供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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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地上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有戶籍遷出等情形,改以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俟後如果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或戶籍再遷入,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核定,才可以再適用按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如果有上述供營業、出租或有戶籍遷出,須在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才有特別稅率的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受罰,如您尚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5-2224371轉分機251至25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