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具兩種性質憑證之節稅小撇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載有包含器具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之概括承攬工程合約,該契約書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指出,若分別訂定器具之買賣動產契據及安裝工程之承攬契據,則可分別適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台幣12元、承攬契據按合約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可為納稅人節省不少負擔。

  該分局說明,若應納印花稅稅額巨大不便購買貼用印花稅票者,可持合約書向該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繳納後將收據直接黏貼於合約書上即可,省去購買及黏貼印花稅票的麻煩;亦可經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web.tax.taichung.gov.tw) 自行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列印後持向金融機構代理公庫繳納,如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逕至全家、統一、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繳納。

  該分局提醒民眾,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請勿存僥倖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