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或改編為特別目的事業用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當其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或其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別目的事業用地,例如: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加油站用地‧‧等,應自變更使用或編定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田賦76年已停徵)。換言之,課徵田賦之都市土地,必需是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土地,而且要有作農業使用之事實,如果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或是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別目的事業用地,即未符合課徵田賦之要件,需自變更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特別目的事業用地可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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