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路邊停車竟被罰牌照稅…原來是逾期未繳牌照稅惹的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

  為維護車主自身的權益,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避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稽徵機關或警察機關查獲使用公路,除要追補應納稅款,還要被處以一倍之罰鍰,所以請大家記得如期繳稅,以免荷包失血。

此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按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