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納稅義務人戶籍遷移,稅單投遞地址是否會一併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反映,本人之戶籍地址已變更,為何稽徵機關未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逕行更改稅單之投遞地址?

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9年2月5日研商行政處分送達處所會議決議:行政處分之送達,應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址。因納稅義務人戶籍之遷移,並不等同通訊地址之變更,故稽徵機關不能逕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逕行更改稅單之投遞地址。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您有坐落於臺中市之房屋、土地或車籍登記於臺中市之汽車,卻因通訊地址變更致仍未收受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其中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請利用電話(0800-086969)或網路(https://www.etax.nat.gov.tw)向所轄之稽徵機關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另使用牌照稅則應向車籍登記之監理站申請更址,以維納稅人權益並善盡國民應盡義務。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