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違規車輛所有人於違章建檔前自動補繳欠稅者免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車輛所有人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自動補繳欠稅,屬查獲欠稅資料之前補繳稅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公共道路 被警方查獲,事後已向監理機關補單繳清欠稅,仍又收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違章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該局提出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如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按各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使用牌照稅以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資料之時或車輛總檢查被查獲之日為調查基準日。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車輛所有人如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繳清欠稅,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因未繳納98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於98年8月12日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並由監理機關於98年8月20日建檔入案,如甲君於98年8月20日前繳清稅款,則該違章案即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各位車主,記得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4月1日起1個月內繳納稅款(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以免因未完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有更多詳細稅務資訊提供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