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提醒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趁早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位林小姐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至該處補發稅單,經該處同仁主動稅單健檢,發現其所持有房屋原供倉庫使用,但已於100年4月收回自住,卻未向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輔導提出申請,節省不少稅金,高雄市西區稅捐處特別提醒您,收到稅單後請審慎檢視房屋使用情形,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課徵,您的房屋若有使用情形變更,請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稅率分為營業用稅率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住家用稅率1.2%。以林小姐為例說明:房屋原供倉庫使用時,房屋稅率是3%,後來收回自住,應儘快向當地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房屋稅率是1.2%。如您尚有任何之疑義,歡迎使用「稅易通客服中心」服務專線(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