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原設籍人因故將戶籍遷出,雖實際仍居住該地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常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辦理戶籍遷移,於遷移前應妥善規劃,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其中一人於該地之戶籍登記,以免因戶籍遷移而不符自用住宅規定遭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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