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按月課徵。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被補稅處罰或權益受損。

  該局說明,現行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住家用稅率為1.2%、營業用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原供營業用的房屋,於停業期間或已註銷營業稅稅籍,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應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原供住家用房屋,如變更為營業用,亦應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呼籲,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您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