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表示:若本人出售土地,但另一筆土地是以配偶名義購買,則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文心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民眾在購買土地前,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謹慎考慮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該分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其他用途,須補繳已退稅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