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發現錯誤並辦理「撤銷」登記,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動產部分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洽詢關於持憑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發現錯誤並辦理「撤銷」登記,是否可退還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動產部分已繳納之印花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依民法規定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持憑辦理產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不須繳納印花稅。但如原已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事後主張協議書中部分不動產係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因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該分局提醒民眾,若應納印花稅稅額巨大不便購買貼用印花稅票者,可持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向該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繳納後將收據直接黏貼於協議書上即可,省去購買及黏貼印花稅票的麻煩,亦可經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web.tax.taichung.gov.tw)辦理網路申報手續。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