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特種車申請免稅應符合新修正規定始能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所購置免稅特種車輛為巡邏車、偵防車及巡邏機踏車等3類車,其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特殊標幟及車身顏色業經修正,該機關所有該3類特種車必須符合新修正規定始能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 該局表示:專供公共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海岸巡防機關特種車輛免稅認定規範為一、巡邏車(1)固定特殊設備: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2)特殊標幟:單位名稱、海巡署徽(3)車身顏色:松濤綠或藍白色。二、偵防車(1)固定特殊設備:無線電話、活動警示燈、警鳴器(2)特殊標幟:單位名稱(3)車身顏色:不拘。三、巡邏機踏車(1)固定特殊設備:警示燈、警鳴器(2)特殊標幟:單位名稱、車種名稱(3)車身顏色:松濤綠。經申請符合上述規定即能適用免稅,惟該署供保密任務使用,不便於車廂兩邊標示特殊標幟之偵防車,無使用牌照稅免稅之適用,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