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請記得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若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當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當月起即可適用新稅率,若是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者,則從次月起適用新稅率。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時效,才可使房屋稅符合房屋真正使用情形及節省荷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