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原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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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因此,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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