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未辦妥繼承登記土地或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可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反應未辦妥繼承登記土地或屬公同共有的土地是否可以將合開的一張稅單,申請按各自應有持分或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惟如僅由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納稅義務人死亡,依民法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亦為公同共有。土地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公同共有人得以書面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亦可就該申請人按其應有之權利部分核算地價稅辦理分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