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稅而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花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稅而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花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在訴訟程序中經法院調解而作成調解筆錄或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作成之調解書,其效力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其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可否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至於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可免貼印花稅票。
該局同時表示,您如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設有專人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