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自用住宅用地如全年供出租使用,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您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經稽徵機關查明係全年供出租使用,則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不是自出租之次年期才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於年度中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因現行稽徵實務上地價稅按月改課仍有困難,且為避免損及納稅義務人權益,則自其原因、事實消滅之次年期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與全年均供出租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