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違反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款。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該局表示: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應依上開規定列管5年。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為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致遭補稅,上項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38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