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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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該處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18條規定:「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又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稱時價,除土地應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應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外,其他物品以當時當地之市場價格為準。所以當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經主管機關依法令異動時,該價值即隨之更動。因此各繼承人如因其他因素致無法於繼承時完成分割協議,而於數年後再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以為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時,即應以書立契據交付使用時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認定據以貼用印花稅票,而非繼承時之價值。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