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信託時房屋已拆除無自用住宅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因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前,如地上房屋已拆除,即無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信託土地原則上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縱屬自益信託,除須具備一般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外,尚須信託土地上之房屋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並不違背信託目的,始例外得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委託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辦理信託登記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但如信託前房屋已拆除,無法供自用住宅使用,不符財政部函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信託時地上房屋是否仍供委託人做自用住宅使用關係租稅優惠稅率之適用,民眾在做財產規劃,訂定信託契約時,務必注意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