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二親等間土地移轉,可否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給他兒子,可不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的規定,均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因此,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果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行為確屬『贈與』,當然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轉土地增值稅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