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核釋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適用臺英(英國)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規定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英(英國)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股利或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居住者,所得來源領域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或利息所得總額之10%。財政部於近日發布有關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ies, OEIC)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OEIC名義申請適用前開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令釋,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OEIC為依英國金融服務機構(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認可及管理之英國認可投資基金(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並依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The 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 (Tax) Regulations)規定課徵英國所得稅。依據英國稅法,OEIC為英國居住者公司適用公司稅之課稅規定,其投資收益列為OEIC之收入,且管理費用及利息支出可於計算課稅所得時減除。
  財政部表示,因租稅協定所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之適用對象必須符合締約國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雙重條件,OEIC是否可以其名義適用上限稅率,關鍵在於其是否為股利或利息之受益所有人。考量英國稅法有關「OEIC於一分配期間如符合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規定之『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nts test)』(投資組合中一定比例以上為固定收益之投資標的)者,其可分配金額得登載為利息分配,視為於分配日給付利息予投資人,並可列為利息支出減除,OEIC階段實際上並無租稅負擔;不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之OEIC,其可分配金額則登載為股利分配,視為於分配日分配股利予投資人,不得作為費用減除,目前適用之稅率為20%」之規定,爰將OEIC適用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方式規範如下:
一、不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且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分配之OEIC:如能提示英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不符合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規定之「合格投資測試」及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之證明文件,得以該OEIC為股利及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名義適用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二、其餘英國OEIC,則不得以其名義適用臺英租稅協定,應以其投資人為基金受益人並按受益人為英國居住者得享受該公司之收益分配比例,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條第6項規定,適用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限縮英國OEIC依據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受益所有人於「事前」申請適用上限稅率之租稅協定利益,英國OEIC是否符合「合格投資測試」及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或利息分配之判定時點,以英國OEIC取得中華民國來源股利及利息最近一次英國稅法規定分配期間之可分配金額登載類別為準。而OEIC於最近一次分配期間登載為利息分配而須提示英國居住者比例證明者,則以所得發生前一年12月31日至所得發生時任一時點之英國居住者投資人為基金受益人得享該OEIC之收益分配比例為準。

新聞稿聯絡人:丁科長碧蓮
聯絡電話:(02)23227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