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雖然仍居住於該地,還是要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所有之土地,原來經過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後因子女就學或其他因素遷出戶籍者,雖然實際上還是居住於該地,但已經無法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民眾若將戶籍遷出,雖實際尚居住於該地,仍然與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不符。
該分局提醒,民眾若因子女就學或其他因素需要遷出戶籍者,至少需要留任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當中1人於原戶籍中,以免喪失地價稅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