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基於互惠原則,澳大利亞等8國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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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實施辦法規定,得本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之原則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經我國駐外單位積極洽商澳大利亞、奧地利、法國、芬蘭、愛爾蘭、以色列、荷蘭及英國等8國財政部門,確認該等國家對我國廠商赴該等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已提供加值型營業稅零稅率待遇或得申請退還之機制。基此,自99年7月1日起,上開國家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如符合上開稅法規定,得繕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及相關附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此將有助減輕我國廠商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並可吸引上開國家廠商前來我國參展,進而促進周邊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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