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01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101年房屋稅繳納期間至5月31日截止,請儘速繳納,如於6月3日(含)以後才繳納者,因已逾2日將會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指出,繳稅的管道有很多,沒時間到銀行繳稅的話,可在6月2日24時前使用下列方式繳納,尚無須加徵滯納金:
一、便利商店現金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家24小時營業的便利超商繳納。
二、網際網路轉帳繳稅: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請至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網路轉帳繳稅,除信用卡繳稅收費標準依各發卡機構規定,其餘各項繳稅方式,納稅人免負擔手續費。
三、電話語音轉帳繳稅: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稅,還可利用電話號碼412-6666或412-1111服務代碼166#,進行語音轉帳繳稅。
四、自動櫃員機(ATM)繳稅:請於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稅款。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舉例來說,如101年房屋稅應納稅額1萬元,在6月2日以前繳納免加徵滯納金,在 6月3日或4日繳納者,則要加1%滯納金即100元,以此類推,最高加15%滯納金即1,500元。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地方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