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承攬契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合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憑證金額(未含稅)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除可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憑證空白處,並於每枚印花稅票加蓋銷花章銷花;如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稅務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以完成納稅手續。
該局再次呼籲,印花稅稅率不高,但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按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