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中途變更起造人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為承受人,應在取得使用執照之後,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即承受人),申報繳納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計滿6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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