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逾檢車使用公共道路補稅並處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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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醒車主,汽車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才會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否則視為繼續使用,仍然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汽車逾六個月未參加定期檢驗,監理機關將註銷其牌照,牌照經監理機關註銷後,如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要罰2倍罰鍰。
有民眾反映,車輛已經老舊或毀損未使用,為何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車輛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務必攜帶身分證、印章、車牌、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才會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
最近發現許多汽車,未依照規定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而遭受處罰。該局特別呼籲,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依照規定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果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稅法規定,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