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者,不因嗣後解散公司另選清算人而解除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達200萬元(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案件為300萬元)者,其設立(或變更)登記表上記載之負責人將被限制出境,即使嗣後公司解散並選任清算人,前揭欠稅如未繳清,該負責人之限制出境仍無法解除,而解散清算期間的欠稅,才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換句話說,對於公司解散前的欠稅如已限制負責人出境,在欠稅未繳清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即使嗣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會就原滯欠稅款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另外,稅務局特別提醒清算人於執行清算職務時,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清稅捐。否則,清算期間公司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達200萬元(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案件為300萬元)者,清算人也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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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人:賴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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