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車體經環保商回收,務必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報廢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經環保商回收後,請車主記得將「車牌二面」繳還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切勿私下毀損車牌或留存紀念。另使用牌照稅並將計徵至報廢前一日,車主如已繳納全年牌照稅,本局會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異動主動退還溢繳之牌照稅,另車主亦可持報廢異動登記書、繳稅收據正本及車主之存摺帳號影本至本局申請退還報廢期間之牌照稅。
該局補充說明,報廢機動車輛雖經環保商回收處理,由於車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若不慎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很重。
舉例來說:A車車體(全年牌照稅7,120元)於100/10/01經環保商回收,車主卻將A車車牌移掛B車使用,並於100/12/01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則A車及B車須各就「移用牌照之行為」裁處100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計14,240元。
該局再次提醒車主,環保商回收車體後,請記得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才算完成車輛報廢登記。如您還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消費稅科電話2224371轉110~113,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