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漏報所得情事仍需依法論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係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對於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對於因故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者,財政部68年3月9日臺財稅第31493號函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爾來迭有納稅義務人就綜合所得稅事件申請復查時,主張係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不知道有漏報情事,請免予處罰鍰。該局復查決定以,納稅義務人雖非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但依民法規定,受託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如因受委託人之疏失而發生漏報所得情事,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不能主張自己不知情,而免除責任遂駁回其復查。&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係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核對,若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亦遭受處罰。&(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