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期限之認定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提出相關證據,向稅務局申請復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基於維護民眾權益,得以發寄郵局郵戳日期來認定,例如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至101年5月11日止,民眾以郵寄申請,發寄郵局郵戳蓋101年5月11日,雖然稅務局於101年5月14日才收到申請書,仍符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