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電話詢問,如果出售的土地是太太的名義,嗣後再用先生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如其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申請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即所謂的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才可適用,所以如果是太太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局關心民眾權宜,呼籲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也歡迎撥打查詢服務專線0800-87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