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已繳土地增值稅可否退回?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土地所有權移轉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因故解除移轉契約,如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5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原申報稅務局撤回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辦理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請檢附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該局並提醒民眾請注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如須退還稅款,請一併提供退稅帳戶資料,以利將退稅撥入您指定的帳戶,迅速又安全哦!
至於尚未繳納稅款的解除契約案件,亦需向稅務局辦理撤回申報,否則稅單因未註銷形成欠稅,將被移送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 新竹市稅務局機會稅科 聯絡人:張元亭
聯絡電話:03-5225161 分機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