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行駛公路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100年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自100年4月1日至100年4月30日止,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行駛公路小心受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行駛於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籲請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持繳款書至各代收公庫繳納,如繳款書遺失可至稅務局消費稅科、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或屏東監理站查詢補單繳納,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稅務局及各分局查詢,該局及分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