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法拍房屋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次月起向拍定人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在101年4月標購1間法拍屋,並於101年5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想知道應自何時起負納稅義務?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另依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移轉者,房屋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故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係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次月起向拍定人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依上列規定,陳先生自101年5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已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並自101年6月起負擔納稅義務,由於101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止,其購屋不足一年,所以按月比例課徵,僅須繳納1個月稅額。納稅人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易通客服專線(07)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