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土地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遷出再遷回要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行遷回原址時,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為了您的權益,如有該情形之民眾,請記得於9月22日(今年適逢週六,可順延至9月24日)前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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