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北市稅處全面清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將自101年6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有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經稽徵機關發現,即會追補原退還之稅款。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凡是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稅款,以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負擔。為避免該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核准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5年,重購土地從買入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亦不能改變用途,如營業、出租或移轉等,該處提醒已辦理重購退稅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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