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收到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傳繳通知時,可持該通知逕至便利超商或金融機構直接繳納或郵寄支票、郵局匯票等多種方式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被移送強制執行而收到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之傳繳通知時,若欠繳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含本稅、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等)以下,可持傳繳通知於規定時間內逕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惟若欠繳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上者,則需親自前往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桃園市中正路1195號)或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稅單後,再持該稅單至各稅款代收處繳納,亦可選擇至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購買匯票、銀行支票或開立一般支票,併同該通知單影本郵寄至執行分署或稅務局。
在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購買或開立匯票、支票時請指定付款對象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免匯票、支票不慎遺失而為他人所冒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