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不符自住規定應主動申報改課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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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遷出戶籍,或將地上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被查獲,除補稅外並應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應追補應納部分外,尚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上開應處罰鍰案件,如短匿稅額每年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2萬5千元至5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5萬元至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7萬5千元,按短匿稅額處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減免原因、事實消滅,致不符減免要件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查獲時被補稅處罰。民眾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