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營業稅短漏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計入該年度之營業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展開,由於營業稅的銷售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息息相關,營業人若於100年度有被稽徵機關輔導補開立統一發票或查獲短漏報銷售額者,應將該筆調增或短漏之銷貨收入列入該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避免造成因短漏報營業收入而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曾發現一案例,甲煤氣行於98年9月底於登記營業地址擅自歇業,但仍有乙液化石油氣罐裝業者於98年10-12月持續銷貨開立統一發票予甲煤氣行,經深入查核發現該煤氣行係擅自歇業後,在其他地址仍繼續營業,未辦變更登記且未申報之後各期之銷貨收入及營業稅,有短漏報98年銷售額之情形,經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處罰。其於99年5月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又漏未申報該短漏之銷貨收入,再造成短漏課稅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收到國稅局核發之營業稅隨課補徵核定通知書或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時,應將核定增加之銷售額,併入該年度的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課稅所得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105-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