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股東將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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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乙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甲君來電詢問,他並未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為何仍被限制出境?
  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乙公司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乙公司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由於公司未指定清算人,而甲君為公司股東,才會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清算人應依清算程序儘速繳納,若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了,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之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05-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