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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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經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6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61930297號函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又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同條文第4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準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不能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